《参加全国性比赛代表资格注册即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体育舞蹈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体训竞字[1996]032号)、《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8]09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舞蹈选手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公开赛除外),均要进行代表资格注册。全国性比赛包括全国锦标赛、全国团体舞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城市锦标赛及综合性运动会中所设体育舞蹈比赛。 第三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对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颁发注册证。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资格及代表单位的依据。 第四条: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必须代表一个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认可的参加单位(如团体会员、国家级俱乐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培训中心等)。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群众性体育活动可适当扩大参赛单位范围的精神,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将全国地级以上市、州作为基本参加单位。不具备组织条件的单位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为基本参加单位。 第五条:在地方体育舞蹈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运动员以地级以上市、州为单位进行注册(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为单位)。一名运动员不能在两个(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第六条:运动员以户籍为依据进行注册,并与代表单位签定协议书。 第七条:大专院校学生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定协议的,按协议确定的代表单位注册;未与生源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单位签定协议的,按现居住地进行注册。 第八条:直属体育院校(包括竞技体校)的学生,原输送单位有注册优先权,优先权保持一年(自入校转正之日起满12个月),一年之后学生可代表所在学校进行注册。 第九条:协议书需确定运动员所代表单位的年限,并由运动员代表单位与运动员本人(须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与运动员主管单位签定。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运动员如要变更代表单位,须由代表单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并履行重新注册手续。 第十条: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如运动员代表单位不变,其注册证有效期可延续一年。运动员因变更代表单位或其他特殊情况(如新生入学等)需要临时注册的,须提交临时注册申请,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后,一切手续必须在所参加的比赛报名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体育舞蹈运动员使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印制的全国统一注册证。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运动员第一次注册需交纳注册费20元,在第二个注册年度如不变更代表单位,需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不收费。如发现运动员在注册中有弄虚作假或一人多证者,取消该运动员一年参加全国性比赛资格。 第十三条:在地方体育舞蹈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运动员在所在地市、州进行预注册,并提交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正式注册。 第十四条:运动员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正式注册后将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各注册单位对运动员注册资格有疑问可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首次注册的运动员,注册单位与其签定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十六条:运动员必须在与原注册单位协议期满或终止协议后,方可进行交流。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的运动员有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体协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停赛处罚期内的运动员不得进行交流。 第十八条:符合交流条件的运动员,本人愿意进行交流的,须在协议期满两个月之前向原注册单位提出书面交流的意向,原注册单位应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如继续留用该运动员,应与运动员本人在协议期满后一年(满12个月)内续签协议。在此期间没有签定协议的,运动员可持原协议作为协议期满的证明进行交流。 第二十条:拟进行运动员交流的单位,必须签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协议双方单位名称、运动员个人情况、交流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运动员取得成绩的计分办法及特殊要求等。协议书须由运动员的原注册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已经签定的交流协议,须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审批,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认可后生效。接收单位凭有效的交流协议和与运动员本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到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运动员交流过程中,输送单位、接收单位和运动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提出申诉,协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联合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在裁决后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提出上诉,竞技体育司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内容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